2023-02-15UPDATE

NEWS|同性婚姻全新推出!獨一無二彩虹款怎能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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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相同之處

1.同居的義務

2.夫妻日常家務方面互為代理

3.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4.夫妻財產制關係

5.互相負有扶養義務

6.配偶是法定繼承人

7.姻親規定

8.關於夫妻共同收養


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相異之處

1.夫妻稱謂沒有特別規定

2.法條不同(同性婚姻784|異性婚姻982)

3.雙方共同收養

在748施行法中,除了第20條規定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的時候,準用民法收養規定以外,並沒有其他準用民法收養規定的條款;且在同法第24條的概括性準用規定中,也沒有包括收養的規定。因此解釋上來說似乎不允許同性婚姻當事人雙方共同收養子女,以及收養對方的養子女,而僅開放繼親收養對方「親生子女」,以及不用結婚也可以做到的單獨收養。

  民法婚姻 同性婚姻
稱姓 各自保留本性,例外得約定冠一方形式 沒有規定
同居義務
日常家務互為代理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各依能力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連帶負責 各依能力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連帶負責
財務制關係 包括「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採產製」三種 包括「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採產製」三種
扶養義務

另依照民法1114條2款有扶養同居他方母之義務

另可能依照民法1114條4款而有扶養同居之他方父母義務

子女婚生推定 沒有
是不是當然繼承人
姻親規定 沒有準用
應共同收養

應共同收養

例外在收養他方子女、或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滿三年時,得單獨收養

僅明文容許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的繼親收養,至於單獨收養則未限制,但仍應符合相關收養要件。

 


同性婚姻形式要件

1.書面

2.兩人以上證人

3.向戶政機關登記


同性婚姻實質要件

1.法定結婚年齡:18歲,未滿18歲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2.非禁婚親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

3.非監護關係。

4.非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

5.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6.非被詐欺或脅迫


同性婚姻辦理流程

應備文件:
1.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或簽名)。

2.結婚書約(年滿20歲的至親好友簽名)。
3.結婚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尺寸規定-點擊查看)

4.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每份30元。

5.年滿18歲之未成年人,如欲辦理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6.結婚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 <註1> 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應檢附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 註1 > 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有哪些?
目前中華民國、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美國、烏拉圭、厄瓜多、哥斯大黎加、瑞士、智利等 31 個國家或地區承認同性婚姻合法。(Same-sex marriage was legally performed and recognized in 31 countries (nationwide or in some jurisdictions):Argentina、Australia、Austria、Belgium、Brazil、Canada、Colombia、Costa Rica、Denmark、Ecuador、Finland、France、Germany、Iceland、Ireland、Luxembourg、Malta、Mexico (partial areas)、Netherlands、New Zealand、Norway、Portugal、R.O.C(Taiwan)、South Africa、Spain、Sweden、United Kingdom、United States、Uruguay、Switzerland、Chile.)

(資料來源:彰化縣戶政事務所


先前辦理過註記,還需要再做結婚登記嗎

1.同性伴侶著既非屬戶籍登記,故不會顯示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亦無完備的法律權益;同性結婚登記則屬戶籍登記,依法會記載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並具有法律上賦予之權益。

2.因同性伴侶註記與同性結婚登記所產生之法效力不統,故已辦理註記者,有同幸結婚登記之需求者,仍應依法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同性婚約歷史沿革

1958年|女同志伴侶投書至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辦理公證結婚,未果。因民法規定,婚約應由男女檔事人自行設定,因此同性不能公證結婚。

1986年|祁家威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請願與抗爭。(看更多

2000年|荷蘭是全世界第一個通過同婚合法化的國家(看更多

2003年|同志運動人士第一次舉辦「台灣同志遊行」往後舉辦於每年十月最後一個週六。

2004年|葉永鋕事件-使得原《兩性平等教育法》在2004年修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法

2006年|立委在立院提出第一部《同性婚姻法》卻遭反對,無通過一讀。

2011年|同志伴侶欲辦理結婚登記被駁回

2012年|提出修法「民法972條草案」順利通過,首次官方立法紀錄

2013年|民間社團再次推出「多元成家三法案」最後僅婚姻平權通過一讀

2015年|台北市率先上路同性伴侶註記,各縣市持續跟進。

2017年|司法院釋字公布《釋字第748號》

2018年|公投通過第十案,民法限定一男一女結合,與第十二案,針對同性婚姻不直接修改民法,以其他立法形式落實釋字第748號。

201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冠以釋字為名知法,該法指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的婚姻權益,該法於同年5月24日施行。

 

台灣於2019年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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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款為同性書約款式,其他版本為異性書約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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